首先定義一下sm和虐待。
sm根據百度百科,其來源于虐待與受虐,尤其在性方面,統指與施虐、受虐相關的意識與行為,中國譯為虐戀,其中S代表Sadism,指性施虐者,M代表Masochism,指性受虐者。
虐待,是指用殘暴狠毒的手段對待某些人或某些事物。虐待是一個人以脅迫的方式控制另一個人的一種行為模式。在刑法中,虐待罪,是指經常以打罵、禁閉、捆綁、凍餓、有病不給治療、強迫過度體力勞動等方式,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、精神上的摧殘、折磨,情節惡劣的行為。
sm和虐待是有相似的外在表現的。
那能否以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起訴離婚呢? (二)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的;
要給予分析(純法律分析,不進行情感分析)
1、如果是新婚,一方發現另一方有sm傾向,而受虐方無法接受的,可以通過報警等尋求外部干預的辦法,及早離婚。因為發現得早,民事法律中不一定會認定為虐待,故不符合32條之規定。
2、如果是結婚多年,雙方早已適應了sm這種情感“表達方式”,一方以此理由提出離婚,會比較難獲得法院和法官的支持的。但是,一方明確表達不愿意這樣“表達情感”,另一方卻要繼續s的時候,s的一方則要面臨被控虐待的風險。如果結果嚴重,可能還會以“虐待罪”或其他故意犯罪追究刑事責任。
3、如果是s不愿意了,m要繼續。那就有意思了……
總之,要分清sm與虐待,是當事人、律師和法官的任務。sm和虐待,外殼相似,內涵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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